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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買房7年要不到房子,法院判決開發商一股東占有的房屋歸業主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孫紅玲 通訊員 辛法)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房屋為“A棟一單元六層北邊”,收房時發現六層北邊有兩套房屋,一套已有人居住,一套被開發商股東之一易某占有。7年來,購房者舒某想盡辦法仍未要到房子,遂起訴到法院。近日,法院判決,易某占有的房屋歸舒某所有。
  2007年6月,舒某看中了新洲城區夏利苑小區一套房屋,在售樓部,他從開發商大股東阮某手中買下這套房屋,舒某當即付房款4.58萬元,約定餘款在辦理產權證後一次性付清。
  舒某萬萬沒想到,合同中“房屋為A棟一單元六層北邊”這句話,為他買房埋下禍根,因為北邊有兩套房屋。
  舒某稱,他領取鑰匙準備裝修入住時發現,該房屋已被吏某入住。原來,早在2006年10月,阮某就將房屋賣給了吏某。
  糾纏一段時間後,阮某答覆,吏某隔壁一套房屋可調劑給舒某,並稱該套房屋就是合同中約定的房屋。然而,該套房屋已被開發商股東之一的易某占有。
  易某稱,阮某賣房屬個人行為,他占有的不是爭議房屋。舒某與易某發生過幾次相互撬門鎖行為,結果還是拿不到房子。找其他幾名股東協商,也未果。
  去年7月,舒某向新洲法院起訴,要求阮某交房並辦理產權手續,否則全額退款,並賠償因房價上漲所致的損失20萬元。
  法院調查瞭解到,2005年,阮某、劉某、汪某和易某四人合伙開發新洲城區夏利苑小區,阮某、劉某系大股東。四合伙人對建設該小區的相關賬目未進行結算。法院認為,阮某賣房給舒某合同有效,舒某交房的訴求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。因合同標識不清,阮某和舒某均認定合同約定的是易某占有房屋。近日,法院判決,易某占有的房屋歸舒某所有。  (原標題:購房合同不寫房號寫“北邊”埋禍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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